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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本研究發現我國憲法及憲政體制方初穩定,宜以維護憲法穩定為主要考量。現階段應秉持「行憲重於修憲」原則,並透過修改法律方式落實憲政精神,以利憲政體制運行,無需再行修憲。透過法律層次上建構更完備制度、憲政慣例建立或大法官司法審查補充釐清等,均可達 成實質憲改之目標。如有修憲必要,建議先成立「憲法評估小組」,並由法政專家代表組成進行評估。對於小組人員遴選方式、組織模式、討論議題及結論呈現等,本研究均提出相關建議。
        
        
    - 出版地 : 臺灣
- 語言 : 繁體中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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